港澳其他簽注(Q)發給以下三類申請人: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后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其他簽注分為3個月一次簽注、3個月二次簽注、1年一次簽注、1年二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澳門逗留不超過14天。
一、申請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我省常住戶口居民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
(二)在澳門就學、就業的我省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香港;
(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后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探親、商務等事由申請往來港澳。
二、申請手續
(一)受理機關:戶口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申請往來港澳,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已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澳中旅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
(二)填寫完整的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需提交經省公安廳認證的照相館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
(三)交驗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
1、內地居民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3、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探親、商務等事由申請赴港澳,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
(五)已向公安部門通報出境備案人員,還須按干部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其他人員,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六)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其他簽注20元。
二次有效其他簽注4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四、辦證時限
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15個工作日;
申請簽注:10個工作日。
港澳其它簽注辦理提示
(一)申請簽注時,請確保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超過所申請的簽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二)申請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含兩本)以上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不得同時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簽注。
(三)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復印件用A4紙復印。
(四)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未滿16周歲須由監護人陪同或代辦,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及關系證明。
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類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
(五)申請人選擇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領取通行證的,務必在申請表仔細填寫“投遞地址、收件人、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欄。選擇郵政速遞由速遞公司收取15元/件費用。
(六)經公安部批準,對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實行政策調控的地市,按照調控措施審批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探親簽注。政策調控措施對外公布。
(七)赴港澳的內地居民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兩地的有關法律,如違反上述法律,將依法查處。對在港澳期間有違反當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以及行騙等行為的人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2至5年內不再批準其出境申請。
(八)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證件上簽注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換發相同簽注。
(九)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十)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自動查詢電話:96897(全省)
人工查詢電話:(020)83119147
人工投訴電話:(020)83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