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探親簽注(T)發給申請赴香港或澳門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就業的親屬的申請人。探親簽注分為3個月一次、3個月多次兩種。持3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持3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90天。
注:關于3個月多次港澳探親簽注的解釋:
1、持證人只能在簽注上所指出境有效期內獲準從內地出境。
2、持證人能在香港或澳門逗留至首次進入香港或澳門當日起計算的第90天。
港澳探親簽注辦理(T)
一、申請條件
我省居民有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就業的。"親屬"是指:配偶,子女、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探望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可以簽發3個月一次或3個月多次簽注。探望兄弟姐妹,簽發3個月1次簽注。
二、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證每本100元。
一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20元。
多次有效探親簽注每項100元。
(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三、申請手續
(一)受理機關:戶口所在地縣(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
(二)填寫完整的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照片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
申辦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還需提交經省公安廳認證的照相館的《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
(三)交驗身份證、戶口簿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四)提交港澳親屬的身份證明:
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五)提交親屬關系證明(提交其中一種即可)。
1、結婚證、出生證等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件(提交復印件,交驗原件);
2、申請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3、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探望香港或者澳門定居親屬的,1年之內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六)屬于出境登記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須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
(七)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八)申請人配偶、子女符合以下條件,可隨同申請:
1、申請人的配偶、子女須隨同申請人本人一起同時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申請人本人沒提交申請的,其配偶、子女不予單獨受理。
2、申請人的配偶、子女須與申請人本人屬同一戶口所在地,才予以一同受理。
3、申請人的子女未滿18周歲。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人配偶、子女簽發與申請人本人相同的探親簽注。
四、辦證時限
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15個工作日;
申請簽注:10個工作日。
港澳探親簽注辦理提示
(一)申請簽注時,請確保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超過所申請的簽注有效期20天以上。
(二)申請人不得同時持有兩本(含兩本)以上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不得同時持有兩個(含兩個)以上同一前往地的有效簽注。
(三)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復印件用A4紙復印。
(四)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未滿16周歲須由監護人陪同或代辦,并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及關系證明。
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類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
(五)申請人選擇郵政特快專遞方式領取通行證的,務必在申請表仔細填寫“投遞地址、收件人、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欄。選擇郵政速遞由速遞公司收取15元/件費用。
(六)經公安部批準,對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受理、審批、簽發管理工作實行政策調控的地市,按照調控措施審批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探親簽注。政策調控措施對外公布。
(七)赴港澳的內地居民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兩地的有關法律,如違反上述法律,將依法查處。對在港澳期間有違反當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以及行騙等行為的人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2至5年內不再批準其出境申請。
(八)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深圳或者珠海口岸出境時,發現所持證件上簽注信息資料制作有誤,可以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換發相同簽注。
(九)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廣東省公安廳深圳或者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申請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十)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
自動查詢電話:96897(全省)
人工查詢電話:(020)83119147
人工投訴電話:(020)83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