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委內瑞拉1999年12月22日公布的頒發簽證的有關規定,委駐外使館領事部或領事辦事處受理入境申請,根據不同情況發給簽證。外國人必須持有不少于6 個月的有效護照。簽證種類主要有:
旅游簽證(Visado Turista T)
有效期1年,多次出入境,停留期90天,可延期90天,期滿后應離境。如期滿不歸,將被驅逐出境。
發給用于旅游、就醫、文化、藝術、科研、體育交流;與駐委公司或公私部門人員接觸;專訪記者。申請人須向領事官員出示本人常住國的證件,表明無移民傾向。領事官將面談并可根據不同情況要求申請人出示信用卡、工作證、不動產證以及能證明申請人將返回其出生地或居住國的證件,以證明其可信度。
商務簽證(Transeúnte de Negocios TR-N)
有效期1年,多次出入境,停留期180 天,不能延期。
發給非移民的商務人員、公司代表等。申請人須說明旅行目的、駐委公司地址和接洽人姓名、商品或商務注冊號碼、商會或工商協會介紹信。
學生簽證(Transeúnte Estudiante TR-E)
有效期1年,多次出入境,停留期1年,可根據學習需要申請延期。
發給希來委就讀大學、專科學習或實習的非移民人員。有關人員應出示下列文件;擔保機構的申請書,說明學生在委的經濟來源;學校接受學生學習或企業接受實習的證明書;出示畢業證或學習證明。
過境簽證(Viajero de Tránsito V-T)
有效期72小時,1次出入境,只有出示確認回程機票再途經委時,方可發給兩次出入境,每次入境可停留72小時。
發給去其他國家過境的非移民人員。須出示民航公司確認的聯程機票。
工作簽證(Transeúnte Laboral TR-L)
有效期1年,多次出入境,停留期1年,內政部可為申請人延期1年,但須事先經勞工部批準。
內政和司法部是授權頒發工作簽證的機關,但須經勞工部事先同意。要求獲得工作簽證的申請人應通過學歷、工作經歷證明或其他文件作為工作條件的擔保,須出示由委勞工部頒發經過公證的工作許可的復印件。
* 凡持有投資簽證(TR-I)、委內瑞拉家屬簽證(TR-FV)、租賃人簽證(TR-RE)、工作簽證(TR-L)等簽證并在委連續居住1年以上者,如提出申請,委內政和司法部可為其辦理居留,每次延長期為5年。
**移民當局將根據本規定在各港口、機場和邊境口岸為入境者在其護照上加蓋停留時間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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