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緬甸政府十分重視發展旅游事業,通過采取修改法規、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吸引外資等各種措施,使旅游業取得了較快發展。
緬甸政府在促進旅游業發展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通過出臺《旅游法》、組建旅游部,為發展旅游提供保障和指導。1990年6月, 緬甸政府頒布自國家獨立以來的第一部旅游相關法律——《旅游法》,為發展旅游業提供了法律保障。兩年后,政府又組建了旅游部,以加強對旅游業的宏觀指導。
其次,鼓勵國內外投資者從事旅游業。緬甸自1988年對外資開放以來,投入旅游業的外資已達10.54億美元,投資項目增加到42個。目前,緬甸全國共有各類賓館、旅店492家,其中21家飯店是由外國投資興建的。另外,在緬甸注冊的521家旅游公司中有1家是外國獨資公司,另有12家為合資公司。
第三,加強旅游交通設施建設,改善旅游環境。緬甸政府已對首都仰光國際機場進行擴建,并在緬甸第二大城市曼德勒建造了一個可起降大型客機的國際機場。此外,緬甸還新增了同文萊、印度、馬來西亞和澳門之間的國際航線,并計劃在勃固市建造緬甸第三個國際機場。
第四,加強同其他國家在旅游領域的合作。在過去幾年中,緬甸同中國、泰國和新加坡等國家簽訂了旅游合作協定,并先后多次在泰國和新加坡舉辦旅游展,還選派人員赴新加坡接受旅游專業知識培訓。
經過多年努力,緬甸旅游業已形成一定規模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2000年,緬甸吸引外國游客23.4萬人次,創匯3000多萬美元。緬甸政府決心繼續推動旅游業的發展,以實現每年吸引外國游客50萬人次的近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