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馬來西亞入境須知:
1、入境前,訪客必須申報所有需納稅或違禁的物品。海關根據需要有權要求旅客打開行李物品進行檢驗,此舉系基于1967年海關法第103條授權。在東、西馬間旅行不征收關稅。沙巴州納閩島和吉打州的浮羅交怡島系免稅區,除進口橡膠、石油制品等需繳付關稅外,其他物品無需繳納。
2、綠色和紅色通道。在某些關口,尤其是機場使用紅色和綠色通道系統。未攜帶任何違禁或需納稅物品人士通行綠色通道,相反使用紅色通道,并主動向海關工作人員申報。
二、馬來西亞關稅及其規定
根據1996年關稅法,納稅額以物品實際價值(或估價)的30%征收。免征稅物品如:自來水筆、打火機、書籍、報刊雜志、香水、化裝品(不包括撲粉)、便攜式收音機、手表、照相機、攝相機、電腦、漁具、球類(除高爾夫球)、各種音樂器材(除鋼琴)等。根據1988年海關法第19條,外籍訪客如能滿足下列條件可享受若干商品免納關稅待遇:1、有關物品系由訪客隨身或放在行李中攜帶;2、有關物品系平時經常使用的私用物品;3、訪客需說服海關官員他并非馬來西亞居民并打算訪問馬國不少于72小時;訪客不能將有關優惠配額轉贈他人使用。有關物品名稱:酒類(不超過1公升)、香煙(不超過225克,相當于200支)、火柴(不超過100根)、化裝品、香皂、牙膏、新衣物(不超過3件)、新鞋(不超過1雙)、用于保健和清潔使用的便攜式電動商品(每種不超過1件)、禮品(價值不超過400馬幣)、私用便攜式商品和設備。
三、入境保證金制度
如訪客攜帶了私用需納稅物品,在海關交付相當于稅額30%的保證金可以將有關商品攜帶入境。保證金在出境時返還給有關訪客,前提條件是3個月以內出境,出境時需向海關人員出示有關商品和保證金收據以及交付30分馬幣印花稅。馬來西亞皇家關稅總局電話:00603-88822413/2,傳真:00603-88895884,E-mail:upa@customs.gov.rny,website://www.customs.gov.my 。
四、馬來西亞海關手續
錢幣
游客可攜帶任何數額的錢幣出入馬來西亞。
繳稅品和非繳稅品
由游客攜帶入口的須繳稅的貸品有:地毯、衣服、服裝配飾、珠寶、巧克力、手提袋、烈酒、含酒精飲品、煙草、香煙。凡游客將繳稅品攜帶入境必須繳付作臨時入口的按柜金,在離境時可退回。惟在離境的出口處須將物品與收據同時呈上。至于非繳稅品則包括:相機、手表、鋼筆、打火機、香水與化妝品。
保建條例
凡游客來自受黃熱病感染的地區或地方性流行病者必須種痘打預防針,惟不包括一歲以下的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