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如何辦理捷克簽證:
1、申請捷克簽證須由申請人親自遞交。如果申請人年齡小于15歲,申請人不需親自遞交申請材料,可以由其合法監護人代交。
2、申請表須真實并清楚地用羅馬大寫字母填寫,并且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年齡小于15歲的申請人由其監護人代簽)。
3、照片尺寸為3.5x4.5公分,底色勿為紅色或深藍色,并粘貼到申請表的相應位置。
4、旅行證件有效期應至少從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長90天。
5、申辦停留期少于90天(包括90天)的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后的30天內辦理,但一般會在5至1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6、申辦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的120天之內由捷克共和國外事警察局辦理。申辦停留期在90天以上的留學簽證應在申請表遞交60天之內辦理。
7、其它所需證件或材料應與申請表一并遞交。請在申請簽證時將所有相關材料的原件與復印件(特別是護照,邀請函,機票及醫療保險)一同遞交。
8、申請人須出示所要求材料的正本和復印件,正本在簽證申請程序完成之后退還申請人。 如果申請停留期超過90天簽證,正本不退還。
9、保險(投保金額至少為30,000歐元的旅游醫療保險并且包括一切急救治療費用或因醫療原因的遣送回國費用)可根據申請人本人的選擇在中國境內辦理,此保險須在捷克有效。
10、由邀請方辦理經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確認的官方邀請函。
11、在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的同時交納簽證費用。如果被拒簽,所交費用將不再退還申請人。簽證費用受匯率浮動影響。收取費用時一律使用現金 (幣種為人民幣)。
12、填寫完整的簽證申請以及其它全部材料的遞交并不保證一定頒發簽證;持有簽證亦不保證有權進入捷克共和國,最后的決定將由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在邊境作出。
13、外國人在到達捷克共和國的三個工作日內應到捷克共和國外國人出入境管理局當地分局登記。旅游者入住酒店,酒店會為其自動辦理登記。
14、如欲索取正式簽證申請表,可將帶有足夠郵資的9號回郵信封寄至捷克駐華使館:北京市建國門外日壇路2號捷克大使館簽證處,郵編:100600,并在信封上注明“索取x張簽證申請表”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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