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旅游簽證、過境簽證和短期停留不超過90天的入境簽證的外國旅行者,離開韓國時不需要任何特別文件。逗留期超過90天的旅行者出境時,應向移民局交回居住許可證。持有一次性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離境前應向當地移民局交回居住許可證。持有多次簽證或多次再入境許可的外國人,在向移民官員遞交居住許可證時得到一收據,再入境后的14天之內,必須憑此收據換回居住許可證。
以下外國人不能出境:
有危害韓國的安全和社會秩序或有犯其他重罪嫌疑而被搜捕者;停止繳納租稅或其他稅金者;為維護國家利益被認為不宜出境者。
以下人員屬驅逐出境對象:
上述禁止入境者、違犯入境規定者、未經入境檢查者、未獲得登陸許可、緊急登陸許可或避難登陸許可者、超過有效期限者、在境內參加有關政黨活動或違法犯罪被釋放的外國人。
韓國出入境法規定,外國人對被驅逐不服時,可以在接到驅逐通知后7天內,通過出入境管理局局長向司法部長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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